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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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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结构
4.0.1 改造范围内的现有钢筋混凝土构件、钢构件、木构件、预制构件等结构构件及其外露节点等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,未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应进行防火处理,并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。
4.0.2 对既有建筑的现有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时,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。结合具体加固工法,对外露构件、材料及节点根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耐火计算或防火设计。
4.0.3 改造工程新增的结构构件应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设计。
上一节:
3.6 建筑构造
下一节:
5 消防给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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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
1 总则
2 基本规定
3 建筑
3.1 一般规定
3.2 总平面布置及灭火救援设施
3.3 防火分区和层数
3.4 平面布置
3.5 安全疏散
3.6 建筑构造
4 结构
5 消防给水
6 防烟、排烟系统
7 电气
7.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
7.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
7.3 消防联动控制
7.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
7.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
附录A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信息表
引用标准名录